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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鼓励社会接受母乳喂哺,早前发表的《施政报告》提出日后在卖地条款中,要求发展商必须提供育婴间和哺集乳室。《星岛日报》报道,屋宇署近日正式向业界发出作业备考,建议属商业发展的项目,每幢办公楼宇最少提供一间哺集乳室,其面积需要在七点五平方米以上,并应设有辅助设备,方便最少两名授乳母亲同时集乳。当局又更新规定,可供多人使用的育婴间,今后面积需要最少达到十二平方米,以便容纳最少两个授乳小间。

根据屋宇署最新发出指引,就卖地条款规定新建商厦必须增设的哺集乳室,定出设计规限,包括面积不可小于七点五平方米,以便在保障使用者私隐的情况下,最少可同时容纳两位使用者,并最少可供一名轮椅人士使用;哺集乳室应设于办公楼宇的公用地方,获业主授权人士或楼宇内的办公室租户及其雇员均可进入,共同使用设施;基于衞生原因,哺集乳室应与厕所分开,亦应避免厕所的异味传入哺集乳室。

屋宇署又要求发展商日后在设计哺集乳室时,应为使用者提供有门的独立小间,以及确保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,亦应展示标志牌,以示明只有女性才能进入该范围。当局建议,小间的门可采用上锁款式,但如遇有紧急事故,该门锁须可以从外面开启,而锁门装置可安装「使用中」字样的显示牌。

署方认为,哺集乳室应提供最少三项基本设施,包括供集乳设备之用的电源插头、小型侧桌和舒适座椅或沙发;如空间足够和技术可行,哺集乳室可增加供存放所集母乳的雪柜、纸巾供应机、安全镜、水龙头和梘液供应器等配套设施。

商场育婴间面积增至12平方米

屋宇署亦针对卖地条款要求的商场育婴间作出的最低面积规定;旧有指引下,设有授乳小间的育婴室,面积最少七点五平方米,但根据最新规定,育婴间如供多人使用,其面积最少要有十二平方米,并须设有独立的授乳小间。根据当局提供的布局例子,该类育婴间可最少容纳两个授乳小间,其中一个更可为坐轮椅人士而设。

署方在指引中解释,育婴间应让男女均可进入使用,但由于授乳母亲的私隐十分重要,如育婴间的设计可供多人使用,应为授乳母亲设置有门的独立小间,并为使用者分别设置奶瓶喂哺婴幼儿和更换尿片的范围;至于供一人使用的育婴间,其面积仍维持不应少于五平方米。

一直关注母乳喂哺友善政策的UNICEF HK项目主管李彦绚表示,随着社会对母乳喂哺意识提高,愿意提供哺集乳室的公司已不断增加,认为新落成商厦必须提供有关设施是一大改进。

资料来源: 頭條日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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